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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疑难法律问题总结(1-10))时间:2024-11-16 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疑难法律问题总结(1-10) 1、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有权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 2、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不能另行起诉发包人。 3、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5、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的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10、当事人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合同难以确定的,应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西安刘长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