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有婚外情,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或净身出户等。”在夫妻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发现配偶有婚外情行为的,能否以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等,对于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本律师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理解与适用:
关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很难判断夫妻在签订此类协议时,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另,夫妻一方为了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时可能会去捉奸、据窃、私拆信件、争抢手机等,甚至可能发生更恶劣的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不利于缓和夫妻矛盾。
第二,如果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后果就是鼓励更多的夫妻去签订“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导致基于情感和信任婚姻关系发生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应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一方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更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承担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法律也不禁止,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则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法律实践:
多数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民法典该规定仅仅是一种提倡,夫妻一方将道德义务约定为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应当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此类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